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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谁就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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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7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经朋友介绍进入德国某投资公司驻中国某市办事处工作。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刘某获悉,由于外国企业驻该市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用工权,刘某只能通过有合法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由该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进入该外国企业驻该市办事处工作。刘某随按上述规定于2007年8月1日与某外企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日被派遣至该德国投资公司驻该市办事处工作。与此同时,该外企服务公司也与德国投资公司驻该市办事处签订了《派遣协议》,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驻该市办事处还与刘某本人签订了《管理协议》,以便对其进行日常理。2009年年初,该该德国投资公司总部召回原办事处负责人,委派留德博士赵先生担任该办事处首席代表。遗憾的是,刘某与赵先生因性格、价值观等多方面原因,双方合作很不愉快,赵先生有意不再继续留用刘某,刘某得知后也不想再勉强再留下来。2009年7月31日,办事处正式将刘免退回外企服务公司,但却未将刘某2009年7月的工资及管理费如期划拨给个企服务公司。外企服务公司因此一直未向刘某支付7月份工资。鉴于上述情况,刘某于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外企服务公怀提了辞职,并要求补发7月份工资。外企服务公司批准了刘某的辞职申请,但却以该办事处未按时划拨上述款项为由拒绝支付刘某7月份工资,并让刘某自己去找办事处协商。刘某一时也没了主意,自己始终在办事处上班,按道理是该向办事处索要工资,可自己与办事处却无正式劳动关系,自己的劳动合同是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但实际又没在外企服务公司上班,到底应该向谁索要工资呢?刘某不禁犯了难,于是找到劳动法律咨询部门进行咨询。咨询部门答复刘某;和谁签订劳动合同就向谁索要工资。
 [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务派劳遣纠纷。针对此案例,首先需要明确,刘某系与具有劳务派遣中介服务资格的某处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即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外企服务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后,随即又将其派往德国某投资公司驻某市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逐月向外企服务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及相关管理费,并由外企服务公司逐月以银行划帐形式向刘某支付工资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因此,该办事处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刘某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刘某应当向某外企服务公司索要工资;如果刘某因索要工资不成而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提出申诉,则只能以外企服务公司作为被诉主体。当然,该德国企业驻某市办事处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在这里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即该办事处将刘某退回外企服务公司后,始终示向外企服务公司支付刘某7月份工资及管理费,这一行为属于两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违反的是该办事处与外企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派遣协议》,构成对外企服务公司的违约,外企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一追索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而外企服务公司与刘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在刘某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外企服务公司有义务依法支付刘某工资,而不能以该办事处未按时划拨上述款项为由拒绝支付刘某的工资。

创建时间:2014-0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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