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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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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一般而言,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主务,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义务。但是考虑到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为了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即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时,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事的约定上,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向第三者直接赔付保险金的情形和依据是不同的。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内容,这就属于双方合意约定履行义务一方直接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该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2、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比如被保险人与第三之间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等;(3)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保险公司则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3、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情形。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以及赔偿义务都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也怠于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时同样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案例]
        2009年11月,胡某以其名下的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在收到胡某的投保要求后,保险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了如下主要内容:行驶证车主及被保险人均为胡某;保险期间为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保险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充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2010年5月6日9时30分,胡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骨折受伤并住院治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将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A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胡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A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判令胡某赔偿李某医疗费2万元。胡某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之后,胡某起诉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险种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胡某依法应当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我。本案的实际情形是,朝阳区法院判决胡某向李某赔偿2万元,本案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二人尚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基于《保险法》的前述规定,保险公司基于胡某的上述赔偿责任向胡某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事实上,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而这在《保险法》第65条第2款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的实际情形是,胡某向李某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已经经过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因此胡某对李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此时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即胡某的请求向李某直接赔付保险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但是,李某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不能在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向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外人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胡某作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未向给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胡某进行赔偿,所以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胡某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不容否认的是,《保险法》经过修订之后的上述规定,解决了被保险人无钱先行赔偿的困难,减少中间环节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也减少了因被保险人不能及时赔偿受害人而引起的诉讼,有效地保障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可谓是一项巨大的进步。
         [法律法规链接]
        《保险法》第65条

创建时间:2014-0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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