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结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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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造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约定的价款来认定该部分的造价;对于增减工程量部分,按照造价结算认定。如果不是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造价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采取合同约定的数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则按照造价结算的审计结论定价。
2014-01-12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