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窝工等损失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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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发包人应当到场检查,对此,承包人负有通知的义务。承包人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以合同的约定方式或者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检查。该通知必须在隐蔽工程被隐蔽之前能够到达发包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中应当规定发包人到场检查的期限。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权利是发包人的专有权利,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规定了承包人不得自行检查。
承包人没有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履行其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而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对隐蔽后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查费费用都要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检查的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专违约。因发包人未能及进检查而造成承包人不甘落后能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可能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014-01-12 00:00